房地产合作开发转让合同的情形
对于房地产开发而言,需要具备开发用地、建设资金、开发资质等基本要素,缺少了任何一个基本要素,房地产开发都无从谈起。那么房地产合作开发转让合同情形有:
一是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,只收取固定利益的,应认定为“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”
二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,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,应认定为“房屋买卖合同”
三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,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,应当认定为“房屋租赁合同”
四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,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,应当认定为“借款合同”
在实际开发经营中,开发建设单位往往不能同时具备这些基本要素,于是,房地产合作开发应运而生。这种开发方式推动了资金和土地的有机结合,盘活了诸多房地产开发项目,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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